看关于格式的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生活频率加快的情况下,格式条款在一些服务企业中使用广泛,在保险、运输、银行、旅游等部门都存在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现象。

2.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原则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享有的权利明显大于义务。当事人拟定格式条款时,不能凭借合同文本由自己拟定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拟定大量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如果这样拟定合同就违反了公平原则。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一般来说,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对合同条款经过反复研究,对合同内容比较熟悉,而相对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熟悉则要受到许多限制,特别是非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是有限的。所以,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对该条款有说明的义务,有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

3.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违反法律的内容,或者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

4.对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之后,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草原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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